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部分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