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