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取水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