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必须拆除。报废水井应当由原使用者及时封闭;拒不封闭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