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对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等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