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对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等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