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经征得本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创业期间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