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其承担者应当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项目主管部门对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