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及时受理,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决定告知有关当事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