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文化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