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条已废止被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方面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教育、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依法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