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文化、广播电视、出版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广告、文艺活动和其他文化产品的管理。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和文艺活动,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宣扬恐怖、暴力及淫秽内容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