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超重、超长、超高物品上船。

前款规定的物品,因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必须渡运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经渡工同意后,专人负责或专次渡运。

职责和奖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