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