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规划在后者承担迁移、改造和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电力设施保护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