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单位不按照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的;

(二)收费单位不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账册、收费票据等资料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