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