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渔船不得超核定航区、超载航行或者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禁止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