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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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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船管理

第十八条

有效

渔船不得超核定航区、超载航行或者擅自从事客货运输。

禁止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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