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