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产品生产、储运、安装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工程建设和维修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标准;

(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

(六)服务业及产品维修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