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