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主管部门职责与地方气象事业第七条已修改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设置的气象机构、气象探测和通信设施、气象预报警报发布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防雷防静电系统以及气象科技服务网络等;(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气象科技扶贫、节水节能和保护生态环境等;(三)气象卫星遥测遥感技术在当地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开发利用;(四)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五)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