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气象计量仪器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对气象专用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气象专用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