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气象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其他单位承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部门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定。未经审查、鉴定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