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保持稳定。因工程建设、城乡规划确须迁移气象台站的站址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前报经省或国家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气象台站的新址由省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定;迁移、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