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终止第六条已废止设立民营科技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条和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和技术政策;(二)有科技成果或新技术产品、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三)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四)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数量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设立公司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