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假冒科技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