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可申请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聘任。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