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禁止对民营科技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害企业财产或知识产权;

(二)非法收费、集资和摊派;

(三)强令提供无偿服务;

(四)非法扣缴、吊销证照或强令停业;

(五)其他非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