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对民营科技企业实施下列行为:(一)侵害企业财产或知识产权;(二)非法收费、集资和摊派;(三)强令提供无偿服务;(四)非法扣缴、吊销证照或强令停业;(五)其他非法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