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可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国(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及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民营科技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