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