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限期,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