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建设开发区、移民区、新城镇和大型基础设施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