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四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