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探矿权人因故要求撤销项目或者已经完成勘查项目任务的,应当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撤销原因或者填报项目完成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