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申请,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