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已修改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勘查登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四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颁发勘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