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不依法予以追缴和处罚的;(二)违反规定不如实核准单位工资总额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