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及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