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二)擅自处分线路经营权的;(三)擅自停业、停运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