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场站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毁坏或者污损、遮盖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规划先行补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