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一)未按规定收费,擅自提高价格的;(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三)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车辆在运营中因发生故障、行车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乘客要求退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退还车费或者出具退票凭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