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区为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

(二)除安全、消防、环保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建工业企业为百分之二十;

(三)对外交通、无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商业金融、仓储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旅馆和体育、医疗、文教科研、行政办公、部队机关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新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市区主要景观路段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七)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须根据详细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另行确定。

混合用房的建设项目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测算绿地率。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