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条已修改故意破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盗伐城市树木,偷盗公共场所花卉、盆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