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实行易地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费必须用于扩大绿地面积,并在收取易地绿化费的第三个年度绿化季节内完成。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