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费用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已批准的城市绿化分期实施计划,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公园绿地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当多渠道引入资金,扩大公园绿地面积。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