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占用城市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临时占用时间的,应在到期七日之前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按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