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交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因电力、邮电通信、市政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应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商定进行。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并在事后七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