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四)住宅区绿化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住宅区的树木管护单位所有;(五)私人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