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新建城市公园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造景用地面积应不低于陆地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城市苗圃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