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建成区实行易地统一绿化。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